农村土地使用证两个名字可以办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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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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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农村土地使用证两个名字可以办理吗?

在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的适应权之后,需要及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如此,才能在第三人向土地形式主权之时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知道,如今农村的土地也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在农村土地使用证两个名字可以办理吗?

一、农村土地证可以写两个人名字吗?

可以。但农村土地的使用对象是家庭,而根据一户一地的规定一块宅基地只能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家庭,一个人的名字就可以表明是哪一个家庭。

二、农村土地证办理流程

(一)办理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

l、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二)初始(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受让方土地登记申请

3、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批复资料1套: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l份;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宗地的出让批复;

③市国土资源局转发文件;

④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证明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2份并公证

5、转让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转让方工程建设投资情况说明、计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记录手册的复印件

7、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

8、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保证书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2、抵押双方共同填写的《国有土地抵押申请审批表》

3、双方填写土地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4、地价确认文件(地价评估报告、地价确认批复)各1份

5、经公证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贷款合同各1份

6、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原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的复印件各1份

7、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抵押土地宗地图3份(抵押权人对抵押面积范围盖章认可)

9、该宗地无被查封、抵押、担保、债务等权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的保证书。

这也是由于在农村,土地采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则进行管理的,故而是否在土地使用证上写两个名字,在办理时是不受影响的。但是土地使用证必须及时办理,不然若遇到政府拆迁等情形是,没有土地使用证,是得不到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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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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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使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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