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只要满足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即使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可行的。
根据我们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诉讼时需保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一)原告必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其中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
(二)所告之对立方必须身份明确;
(三)起诉的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必须具体且具有可行性;
(四)该事项需纳入到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审理的范围内,并且应由对应的受案法院负责处理。
而在第一百二十条则指出,当申请立案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格式的起诉文件,并按照被控方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若是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困难,申请人员亦可采用口述方式陈述申请请求,由法庭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后,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细节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