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书可以打官司么

最新修订 |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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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责任认定书,满足条件仍可起诉交通事故。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需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告明确,诉求、事实理由具体且属法院管辖。第120条要求提交起诉状和副本,口述亦可,由法院记录并告知双方。
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书可以打官司么

一、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书可以打官司

只要满足提起诉讼的基本要求,即使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可行的。

根据我们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诉讼时需保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一)原告必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其中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各类主体;

(二)所告之对立方必须身份明确;

(三)起诉的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必须具体且具有可行性;

(四)该事项需纳入到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审理的范围内,并且应由对应的受案法院负责处理。

而在第一百二十条则指出,当申请立案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格式的起诉文件,并按照被控方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若是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困难,申请人员亦可采用口述方式陈述申请请求,由法庭工作人员详细记录后,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细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没有报案怎么处理

交通事故当时没有报警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如果发生事故当时没有报警,你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核实交通事故存在就会受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条规定,你如果发生事故当时没有报警,你可以到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果核实交通事故存在就会受理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书可以打官司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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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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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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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在其身故后自愿的器官捐献,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捐献登记要到市红十字会登记。所有的器官捐献者都必须满足自愿、无偿、死亡这3个条件。有关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除原发性脑肿瘤)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
3、签字
1).捐献者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2).由捐献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未成年的捐献者捐献器官必须经父母同意并代为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需要志愿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监护人)同意签字。如果没有登记的,在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也可以书面形式捐献器官。
3).《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经公证处公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红十字会审核后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给本人或委托人自行保管。
4、时间
因器官捐献有较强的选择性,病人病情恶化后请电话告知红十字会,病人逝世后,以最短的时间内电话通知红十字会及接收单位。接收医生就会启动捐献程序,把捐献者尚能使用的器官,移植给临床急等移植器官救命的患者,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器官捐献者在完成捐献后的遗体,将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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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的利用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人道主义救治病人,不可进行其他营利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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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要向交纳一定的费用。判决书下来了如果对方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话,会判中止执行。等可以执行时再执行。一般这个的追溯期限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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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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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器官捐赠协议书如何写 需要捐赠人写明捐赠器官范围,受捐赠机构是谁,并且需要签字盖章,最好经过公证。 器官捐赠流程: 1、咨询 捐献者首先应了解器官捐献的相关情况。 2、登记 此次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在其身故后自愿的器官捐献,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捐献登记要到市红十字会登记。所有的器官捐献者都必须满足自愿、无偿、死亡这3个条件。有关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除原发性脑肿瘤)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 3、签字 1).捐献者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2).由捐献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未成年的捐献者捐献器官必须经父母同意并代为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需要志愿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监护人)同意签字。如果没有登记的,在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也可以书面形式捐献器官。 3).《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经公证处公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红十字会审核后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给本人或委托人自行保管。 4、时间 因器官捐献有较强的选择性,病人病情恶化后请电话告知红十字会,病人逝世后,以最短的时间内电话通知红十字会及接收单位。接收医生就会启动捐献程序,把捐献者尚能使用的器官,移植给临床急等移植器官救命的患者,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器官捐献者在完成捐献后的遗体,将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 5、用途 器官的利用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人道主义救治病人,不可进行其他营利性使用。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则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级红十字会)。经过确认后,将由器官获取组织根据规定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器官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监督之下进行分配。 器官捐献后,遗体将恢复原貌。对于器官捐献者,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对家庭困难的捐献者,还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器官捐献协议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器官捐赠协议书如何写 需要捐赠人写明捐赠器官范围,受捐赠机构是谁,并且需要签字盖章,最好经过公证。 器官捐赠流程: 1、咨询 捐献者首先应了解器官捐献的相关情况。 2、登记 此次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在其身故后自愿的器官捐献,不涉及活体器官捐献。捐献登记要到市红十字会登记。所有的器官捐献者都必须满足自愿、无偿、死亡这3个条件。有关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除原发性脑肿瘤)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 3、签字 1).捐献者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 2).由捐献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未成年的捐献者捐献器官必须经父母同意并代为填写《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需要志愿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监护人)同意签字。如果没有登记的,在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也可以书面形式捐献器官。 3).《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经公证处公证。《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一式两份,红十字会审核后盖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给本人或委托人自行保管。 4、时间 因器官捐献有较强的选择性,病人病情恶化后请电话告知红十字会,病人逝世后,以最短的时间内电话通知红十字会及接收单位。接收医生就会启动捐献程序,把捐献者尚能使用的器官,移植给临床急等移植器官救命的患者,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器官捐献者在完成捐献后的遗体,将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 5、用途 器官的利用严格遵照捐献人的意愿,用于人道主义救治病人,不可进行其他营利性使用。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则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级红十字会)。经过确认后,将由器官获取组织根据规定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器官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监督之下进行分配。 器官捐献后,遗体将恢复原貌。对于器官捐献者,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应向捐献者家属颁发捐献证书,将捐献者的信息铭刻在器官捐献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上。对家庭困难的捐献者,还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法官回避申请书电子版
[律师回复] 对于法官回避申请书电子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官回避申请书范本
刑事回避申请书怎么写(范本)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与本案是,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回避。
此致
人民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回避的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最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法发〔2000〕5号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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