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所谓“死缓”,并非意味着毋须执行,被依法判定为死缓的犯罪分子,若在此缓期内再度有意触发法律行为,且情节严重,则需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批准后方可执行死刑。
因此,被判为死缓的罪犯,若不再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况,便可免受死刑制裁。
2、“死缓”乃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刑罚执行体系,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大部分学者主张,死缓并非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作为死刑执行方式存在。
此举对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