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选择日期与缓期执行之间并无关联性可言。
所谓“择日宣判”者,是指在审理过程中,若法庭因各种因素无法在此次庭审中当场做出判决时,便会选择适当的日期以完成宣判程序。
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案件均需经过择日宣判这一环节,仅有极少数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能够在庭审当日即获宣判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轻微;
(2)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
(3)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
(4)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