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滞纳金乃是依据法律规定所应向国家交纳但尚未履行之款项。
其归属行政领域范畴,具有公定性、强制性以及惩戒性质。
其次,物业服务公司属于商业机构,并非由政府机构设立,故无权征收所谓的“滞纳金”。
即便与物业发生诉讼纠纷,亦不可能要求赔偿此项费用。
实际上,滞纳金实质为违约罚金,因其未偿付物业费导致违反了双方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