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的居住证尚不足一年期限,但实际上已在此住区居住超过了一年时间,且得到了相关居委会的证明支持,则凭借此证明材料便可作为有力的法律依据,用于发起针对责任人的法律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将由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行使案件管辖权;如果被告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并不统一的话,那么就将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相应的案件审理工作。
同样,对于法人或其他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案,也将由他们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审判职责。
当多个被告人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的管辖区时,各个负责审理该类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独立的管辖权。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类特定的民事诉讼案件,允许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当原告诉讼对象是非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士时,关于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当原告诉讼对象因下落不明或已宣告失踪者时,关于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以及当原告诉讼对象遭受了强制性教育措施或正在服刑期间时,提起的诉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