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物业已出售并且已交付于业主手中,那么业主便有缴纳相关服务费用的责任与义务。
自物业交付之后,其费用支出即由购买方来承担,而以物业交付日为始,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用。
当业主入住之后,所有费用都将全额收取。
对于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之后的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闲物业以及入住后长时间(达六个月之久)未投入使用的空闲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书面的通知备案;在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按照70%的比例缴纳空闲物业管理费用,或者根据国家省市县级政府所制定的关于空闲房产优惠政策收取物业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