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征收及拆迁活动在多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其中从六大方面展现最为突出:
首先,二者的执行内涵各不相同。
征收旨在国家行使公共权益所需,依托国家强制力,遵循规范的法定流程,将一定范围之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国家所有权,同时依法对被迫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原有土地权利持有者,包括土地所有权所有者、使用权持有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等等进行合理补偿的过程;
其次,拆迁则是指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应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工作,并且对于原有的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权利拥有者,如建筑物所有权者、使用权者、出租人、承租人、再出租人等给予相应的补偿、重新安排居住场所等善后措施的行为;
再次,两者的实际执行机构也各有其责。
土地征收的具体执行单位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房屋拆迁的具体执行单位则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两者在法律程序上的要求也有所区别。
对于国家进行建设性用地征收土地,其行动必须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附属的法规中针对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规定;而涉及到的拆迁行为,当然应该遵循有关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第五,随着国土区域的不同,两种行为的适用范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征收土地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拆迁行为所覆盖的地域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最后,两种行为所针对的标的也有所不同。
征收土地强制性的行为实质上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失,而拆迁的目的在于消除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房屋产权等价的调整或价值的置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