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分手后能否请求赔偿问题,原则上,同居关系并不等同于合法的夫妻关系。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注明,当结束同居关系之时,其中一方可否有权就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或者说,是否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其次,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根据现行有效的规定来看,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某一方并不能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对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或给付赔偿金额。
这主要是由于属于非婚同居性质的生活模式,其实质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于自身生活状况的自由选择,作为法律而言,它并不应该对这种选择进行过多的干涉和影响。
此外必须说明的是,相较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来说,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往往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情况,他们也许无法像典型的夫妻那样,获得法律所能提供的全面且充分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