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遗产的传承,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条件。
当继承权确定之后,倘若继承人有意弃权权利及负担,那么他们必须在遗产处理期间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表达其意愿,即表明不愿意继承这部分财产。
若没有以上的具体表态,则将被视作默认同意,自动获得继承权利。
至于受遗赠者,他们必须在得知自己获赠遗嘱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方式表达对遗嘱的接受或放弃,并且不得违背此规定。
如果期限届满仍未作出相应的决定,那便视作自动放弃了这份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