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房产交易,只要其未在银行进行抵押,亦未遭法院冻结,那么该房产便可合法地完成过户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命令明确指出,所记载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包含以下六大要素: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标识,如公司名、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
(二)作为被执行人行事之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
(三)最重要的部分——已生效的法律裁决文件中明确表述的义务和被执行人实际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及其具体情节;
(五)法律文件的出具机关和编号、诉讼案件编号、立案时间及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识为应该记录并公示的所有其他非涉密、非商业、非个人隐私性质的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