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方可实现。
当无合法处分权之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予受让人之际,物之所有人有权予以收回;
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那么,只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受让人即能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之时系出于善意;
(二)其所支付的对价属合理范围内;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如需依法进行登记的已完成了登记手续,无需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
若受让人根据上述条款获得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合法处分权之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