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暂缓执行后是否仍需对当事人实施拘留这一问题,取决于具体的案件事项。若该行政拘留的惩罚性质决定已被依法撤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将无需面临拘留后果。
然而,如若该惩罚性决定并未被取消,那么当事人仍然必须接受拘留的处罚决定。
关于缓期执行的时限,通常我们不可超过三个月的期限。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适当予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依然不得超过原期限的三倍(即九个月)。并且,这个延长的期限应自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一旦暂缓执行是由上司法院所作出的决定,那么它自执行法院收到该决定函的那天计起。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