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暂缓到行政复议结束或者行政诉讼结束。《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担保人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享有政治权利”,是指担保人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担保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即未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等。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这是指担保人在被处罚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
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的年龄、体力与智力等条件能够保证其履行担保义务,如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智力正常、担保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使其完成监督被处罚人行为的义务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同时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般是暂缓到行政复议结束或者行政诉讼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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