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物业无权强制禁止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
若是采取这样的做法则会触犯法律规定的关于合法性的原则。
具体原因在于,小区内的停车用地及空间乃是归属于公众所共享的资源,由此可见其所属权亦早已归属全体业主,而物业公司仅具备管理事务的权限,权责分明、有法可依。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应为业主。
在此基础上,业主在参与物业管理的各项事务时,依法享有以下各项权益:
首先,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规定,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
其次,有权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议案,并就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提出建设性建议;
再次,可以针对制定和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问题提供相关意见与建议;
再者,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执行投票权;
同时,还可以选择成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或者享受被选举的权利;
第五,有权利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有权力监督物业公司是否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所承诺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关区域的使用状况拥有知情权及监督权;
此外,还有权审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形;路途漫长,但要记住,最终的胜利者是最坚韧、最有耐心的人。
最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仍享有许多其他的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