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所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具体含义是指对于那些本应接受死刑惩罚的罪恶严重者,若非因非即刻执行之必要,我们可以同时判处死刑以示惩戒,但亦可予以缓期二年再执行。
我国刑法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形式。
2、然而,死刑缓期执行并非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刑罚种类,而仅仅是死刑的一种实际执行方式而已。
若要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那么所需满足的条件必须是与死刑立即执行同样严格的“罪行极其严重”,这也是死刑判决的基本原则。
假如法律并未设立死刑条款,或所犯下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死刑的适用标准,那么死刑缓期执行自然无法适用。
如我国刑法法例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发生时尚未满18周岁,或是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已经怀孕的女性罪犯,均不得适用死刑,当然也就不应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罚。
3、关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处置方式,罪大恶极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倘若未能触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待2年后期满之时,即可减为终身监禁(注:
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的区别在于,终身监禁只能在监狱服役直至生命终结,不能假释)。
此外,只要罪犯在此期间有突出的立功表现,经查明属实后,在2年期满之际,刑期可相应地减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有意犯罪且经审查证实确凿无疑的话,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审议并采取行动,执行死刑,以此表达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