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是否需要支付物业公共能耗费用,我们认为答案是明确的——无需缴纳。
出于这个原因,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比如电梯、中央空调之类的耗电项目,以及楼梯、走廊、电子防盗门等等共享用电费用,如果这些设施已经安装了独立的计量计价仪器,那么合理地分散给所有实际使用它们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会更加公正。
这种具体而有序的分摊方式可以在建设单位或者业委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加以规定。
至于那些没有安装独立计量计价仪器的设施,则可以在物业服务费中一并支出,并且不能再向任何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另外分摊。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公司有责任提供对应的服务。
同时,物业服务费用收取也应遵循合理性、公开性以及与所提供服务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针对各种物业的特性以及特点,应有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相互协商确定。
在此基础上,业主也必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