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宅基地的面积,通常仅包括占用的地面部分,而并不计入建造的楼层高度。
因此,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将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核算,而非基于楼层数目的划分。
就宅基地的使用范围而言,其面积标准(含附属用房及庭院用地等项目)在使用耕地的情况下,最大可达125平方米;如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则最高不可超出140平方米;若位于山区且具备条件利用荒地或荒坡资源时,其最大使用面积亦不应超过160平方米。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