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生车辆碰撞意外并报案通过保险理赔,是否还需额外支付赔偿金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在其中,对于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所提供限额之外的部分,则将有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
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的分析:
首先,在事故双方均无过错的前提下,即认定对方为全部责任人时,无论车主方有无投保相关保险措施,都无需额外支付赔偿款。
此笔费用应由对方完全承担。
其次,若车主自身存在过失行为且经评估确定其所产生损失低于或等于保险额度之内时,车主并不需要进行偿付。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度范围之内的损失,均应有车主自负。
最后,如果损失金额超出保险限额范畴,那么,这一部分的损失将必须由车主自行承担。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情况出现后,机动车一方若被认定负有主要责任,首先,应当由受理该机动车的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若尚有不足之处,再由受理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予相应补偿;假设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满足受害人需求,或车主未曾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那剩余的损失则应由责任方来负责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