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综合工作制度”及“不定期工作制度”主要含义是指鉴于特定行业或单位的实际生产状况以及工作性质特殊性,需要在特定阶段内持续地进行生产运营或者执行相关作业任务。
为了保障员工享有合理的休息与休假权益,同时又能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该类单位通常会采用诸如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班调休、灵活调整工作时间等多种手段有机结合,从而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工时制度。
2、值得强调的是,任何企业如要实施上述两种工作制度,必须经过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程序。
未通过审批并擅自依约推行此类机制均属非法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