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遇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情况,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的第一时间,立即解除对相关当事人的羁押状态,并就释放过程及结果向人民检察院进行全面汇报与阐明。同时,如需继续展开调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相关法定条件时,公安机关亦可依法赋予相关当事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权利。总的来说,对于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都可根据实际需求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享有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权力;
(2)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
(3)由于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目前正承担着孕期或者育儿责任的女性,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4)在羁押周期届满后,案件仍未获得实质性解决,此时也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缓解困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