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屋销售过程中户口迁移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必然性的要求。
依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所明确规定,原则上作为销售的卖方负有为买方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责任,并且在完成户口迁移之后,卖方可以选择将自己的户口暂时由亲人或者朋友代为保管,亦或是直接入驻公司企业的集体户口。
尽管法规已经做出了如此详尽的规定,但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其中仅仅是道义上的规范,并不具备任何强制性约束效力,因此在契约签订环节,买卖双方对于此事达成共同理解和约定仍然显得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