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婚前男女中任一方以其单独名义借贷购房,则此房产将视为该方的个人资产范畴;然而,若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共有财产支付相应负债,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共同承担的那部分债务理应被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组成部份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我国法令的明文规定,当夫妻一方在婚前签署不动产买卖合约,并且仅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次购房的首付金,同时在银行取得了购房按揭贷款,而在婚后则需依靠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来归还欠款,此时若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只登记在首次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的话,那么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有关这处不动产的命运只能通过双方的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将会由法庭依据相关条例判定该不动产归属登记在其名下的一方所有,而尚未偿清的贷款则属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这些款项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夫妻感情破裂最终面临分离之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