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新制订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在职职工在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享有一定的假期福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若是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可获得1天的休息时间;如果进行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操作,则需安排两天的休息期;若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法定休假日为21天;而对于实施输精管结扎手术者,则最多只能获取7天的假期;倘若需要进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法定的休息日最长可以达到14天。
值得注意的是,如当事人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节育手术,那么其所获的假期将累加计算。
该政策明确指出,生育保险所提供的福利待遇涵盖了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等两个主要部分。
与先前的法规相比较,新政策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在产假期间,参与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职职工同样享有人工补贴——即生育津贴。
更为准确地说,原有的政策仅对女性职工分娩期间的生育津贴做出了规定,即生育津贴完全依据生育职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全职职工的平均月薪为基准,并根据相应的生育假期来决定发放的金额。
然而,新的政策规定,职工应享有的生育津贴额度,应该按照公司上一个自然年各月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各个月参保职工数量之总和后,得出的结果来评定。
对于计算基础,新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
原先的计算基础是所属统筹地区全职职工的平均月薪,而如今的计算根据则为雇主单位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这意味着,对于那些薪酬水平较高且远超所在地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其员工在生育期间也能够得到相应的生育津贴支持。
除此之外,新政策还特别注明,当员工已经享受过生育津贴的时候,可视作该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相应金额的工资。
如果生育津贴的金额比之前约定的工资更高,那么其余部分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支付给相关当事人;若生育津贴的金额低于约定的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须由用人单位负责填补。
原来预定的工资标准是职工在合法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除非是员工在享受假期之前的参加工作期限不足12个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按照实际上班期间的月份总数来计算其应得的报酬。
为了满足不同阶层人士的需求,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将生育医疗福利的享受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员工尚未就业的配偶。
关于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新政策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无需经过员工自我缴纳,整体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员工工资总额的1%。
为了确保生育保险资金的安全运行,新政策要求必须将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戶,实行预算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