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逮捕令的颁布意味着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并将承受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逮捕的实现是为了证明公安部门已经掌握了初步的犯罪证据,甚至可能拥有足够的、确凿无疑的严密证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行动时,必须依法出示逮捕证,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自由。在完成逮捕之后,所有被捕人员都需要被迅速移送至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除非无法及时通知到家属,否则,在实施逮捕行为后的24小时之内,公安机关需向该名被捕者的家人告知相关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物品进行侦查所需要的时间跨度不应该超过两个月;但如果案件过于复杂,使得经过两个月的期限还难以结案的话,则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将侦查期限适当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