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设您选择通过协议方式结束婚姻关系,为了办理离婚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俗称“房产证”)更名事宜,需要离婚双方共同由以下材料到本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处理:
首先是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副本;
其次,离婚协议书需经民政部门盖章证明或者是由民政档案部门签署;
第三,离婚证书以及任何能够体现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明文件;接下来,您需要填写一份明确标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的表格;
最后,提供原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加上所有的共同拥有所有权证)”至房屋交易中心进行办理。
若是经由法院裁决解除婚姻关系(即所谓的“诉讼离婚”),则其中单方面的申请人可凭借如下所示的材料和证件前往本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产证更名程序:
首先是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副本;
然后,经过法官签署的生效判决书以及能够清楚反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的相关文件;接着,您只需填写一份明白无误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并附上“房屋所有权证(加上所有的共同拥有所有权证)”即可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