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纳税人所获月度收入不足人民币五千元整,则无需承担个人所得税义务,此阶段的适用税率归零;
2.对于收入介于人民币五千至三万六千元之间的纳税人,凡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部分将被征收百分之三的税率;
3.而当纳税人的月度收入位于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至十四万四千元之间时,累加所得超过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的部分将需按照百分之十的税率纳税;
4.期间,纳税人月度收入在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至三百万元之间者,累加所得超过人民币十四万四千元的部分将适用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进行计算;
5.若纳税人月度收入高于人民币三百万元并在四百二十万元至六百六十万元之间,累加所得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的部分则将依据百分之二十五的税率执行征税政策;
6.最后,对于月入在四百二十万元至六百六十万元之间的纳税人来说,超额收益超出四百二十万元的部分,适用税率将会调整至百分之三十。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