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规定,对于结束产假的女员工,若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岗并向上司提交请假申请,则将被视为擅自离岗;而如果企业发出书面的复工通知后,仍无相关员工返岗,公司有权视其为旷工。
倘若此次旷工情况违反了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旷工天数,企业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关企业尚未对旷工天数做出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且累积旷工达30个工作日以上,便符合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此举已获得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及法庭的认可与支持。
尽管法律始终会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但它并不支持或容忍任何违法行为。
在此种情形下,企业有权基于哺乳期女职工的过错行为,通过适当程序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当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如用人单位愿意继续以原有的劳动合同条件与之续约,而劳动者却未能按时续签且未来也未曾返岗工作,此时企业可向劳动者发送书面续签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完成续签手续。
假如在限定期限过后仍无法办理完续签事宜,企业有权利向其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明确指出因劳动者本人意愿终止了这份劳动合同关系,同时,企业仅需要结算好相应的薪酬,无须额外支付其他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