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物业企业并无权力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押金。
因为装修问题属于业主的私人事务范畴,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所进行的施工行为,不受物业公司相关制度的制约与干预。
然而,若有业主因装修行为对其他业主或物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损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侵权方提出索赔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