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分子,若其贩卖淫秽物品数量达到了以下任何一条规定,那么将被刑事立案调查:
首先是贩卖淫秽影像带的数量在1-200张(盒)或更多以上,其次是贩卖淫秽音碟和录音带的数量达到2-400张(盒)或更多,再次是销售淫秽扑克、书刊以及画册等达到2-400副(册)或更以上,最后是贩卖淫秽照片及画片的数量达到1-2000张或更多。
另外,如果这些犯罪分子通过贩卖淫秽物品获得了总计5千至1万元或者超过这个范围的非法利润,那么也会受到同样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