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款,对于顺产者,休假时间为98日加上额外的80天奖励假期;而对于难产情况(如剖腹产以及会阴Ⅲ度裂伤),则需再追加额外的30天假期;
至于通过吸引产、钳产以及臀位牵引产出的母亲,额外的休假时间为15天;如果生育的是多胞胎的话,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便可增加15天的假期。
此外,若孕妇在怀孕不足两个月时就进行了流产手术,那么她将享有15天的休假时间;若妊娠期在两位数以内但不超过四个月的孕妇选择流产的话,她们将获得30天的假期补贴;而对于怀孕达到或超过四个月但在七个月以内的孕妇流产的话,她们则将获得45天的假期;
最后,如果是在怀孕七个月以后发生了死胎或者早产且未成活的情况,将会有75天的假期等待着她们。
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已正式删除了原有的关于“如果女性职工违犯了计划生育规则,那么她们的劳动保护应按照有关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本规定不在适用于这样的情况”的相关条款,这意味着包括未婚生育、超生在内的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规的情况,都不会被剥夺享受产假的权益,然而在诸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这样的机构从事工作的女性仍然需要遵守该例外规定。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