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租赁与流转之异同,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租赁,简而言之就是承包方将部分乃至全数的土地承包权有偿地在此期限内交予他人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其次,土地流转则是指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其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参股、合资、租赁、互换等多元灵活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赋予其他农户或经济实体,即在保留原有承包权的前提下,实现使用权的转移。
在谈及土地租赁时,主要涉及到国有土地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两大概念。
然而,正是由于这两者在表述过程中均使用了“租赁”及“租金”等词汇,使得人们往往容易混淆其本质内涵。
实际上,这两者间的确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租赁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运作主要处于土地一级市场的范畴之内;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更多涉及到土地二级乃至三级市场;其二,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也有所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参与主体包括了土地所有者及土地使用者两个层面;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具体实施,仅仅在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互动,其中,出租人通常是那些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等合法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而承租人为获得指定年限内对土地及其所属地上建筑、其他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需要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其三,无论是土地使用者还是土地所有者,各自所享有的权益皆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