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针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医保累计缴纳年限未满之情况,有以下两种相应处理办法可供选择:
首先,可以在申请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次性地将欠缺的医保缴费年限所需支付的款项全部予以补齐;
其次,也可以在退休之后继续坚持每月按期自行缴纳医保费用直到累计缴费期限达到要求为止。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补交费用将由相关责任方即用人单位及个人共同承担。
请注意,申请退休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男性须年满60岁,女性则需达到50岁并且连续工龄累计满10年以上方可进行;
二是从事井下、高海拔地区或高温环境等特殊工种或对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影响的工作群体,若男性达到55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并连续工龄累积满10年者亦可进行申请。
此外,男性年满50岁且女性年满45岁,同时累积工龄满10年的人员同样可申请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