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工伤赔偿问题中,并未规定必须采取一次性结算方式,实际上大部分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工伤待遇都是通过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来实现的。
然而,如同伤残津贴这样的特殊项目则需要按照特定时间按月向员工发放。
例如,若因工伤事故导致职工处于一级伤残状态,那么他们将有资格每月领取相应的伤残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那一刻。
在此情况下,即使伤残津贴已经累积到了较大规模,职工亦无权请求一次性结清这笔款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