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表决权乃是股东的专属权利,亦称之为股东的议决权,它是由股东基于自身的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对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程中所提出的议案,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观点的一种权利。
作为股东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表决权既是一项固定不变的权利,也是一项有利于全体股东的权利,它与股息分配请求权同样位于股东权利的核心地位。
股权则被定义为股票持有人所享有的与其所持股票份额相匹配的权益和相应承担的一定责任的权限。
立足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方式以及表决流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一票一股的表决权原则。
根据该法条的具体规定:
股东如欲参加股东大会,必须持有一股股票才能拥有一次投票表决的资格;
同时也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股东依照他们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享有与其相等额的表决权,这正是股东表决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内涵所在,它的主旨在于一股一权,多数通过。
此处提及的股东表决权平等并非指每位股东都会享有相同的表决权,而是指每一份等额的出资或者每一股股权拥有均等的表决权,这种平等表现在股东以其出资或者所持股权的数量来决定其拥有的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