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竞技性的活动如掰手腕过程中,一方不幸将另一方的手臂折裂时,通常情况下应自行承担该事故所引发的责任。
然而,如果此意外事件导致了无辜第三人或其他相关方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其责任方亦需对这部分损失和伤害的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赔偿义务。
须知,鉴于双方乃是自愿参与比赛性质的掰手腕互动,若受使得益者非被强制行动、未经诱导而主动加入比赛,那么他们本应当具备辨识与预见可能产生风险的意识,可因为自身疏忽未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最终导致手指损伤。
在此种情况下,倘若受害者对于损害之发生亦存在明显的过错,理应相应地减轻加害方的责任。
但值得留意的是,若有人蓄意为之则应排除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