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建立劳务关系的环境下,如果受雇者在执行雇佣事宜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那么作为雇主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受雇者的合法权益,使得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
同时,若受雇者在完成雇佣任务时导致他人的损伤,同样需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受雇者因为故意或严重疏忽而导致他人的损失,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施行为的受雇者进行追偿。
除此之外,如若不是由雇佣关系所引发的第三方给受雇者带来了人身伤害,受害者有权利选择要求该第三方负起赔偿责任,或者寻求雇主承担起这部分责任。
在后一种情况下,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亦可向涉及此事的第三方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