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医保)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且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之一,作为我国政府提供的一项公共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险,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家以及地方各级单位的财政投入、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和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等途径筹措而来。
此项制度的设立旨在通过强化对参保人群投保的强制性要求和适度的财政补贴与支持,以期为广大公民解决在基础医疗保障层面所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由国家强制性购买的医保并不能完全取代商业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属于个人与保险机构之间基于自愿协商原则签署的保险合同,投保人需按照相应的约定定期支付保险费用。
意外患病或受其他相关突发事件影响产生医疗费用之际,则依照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由保险公司履行义务向投保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