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工伤赔偿的问题中,“本人工资”是根据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来进行确定的。
如果该数额高出统筹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将按照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算;反之,若该数额低于统筹地区全体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六成,便将按照统筹地区全体职工平均工资的六成来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