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强制执行的时效性问题,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人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内,而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后,法院一般的执行时间为六个月以内。
其次,若在六个月的执行期内未能完成强制执行工作,申请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再者,若被执行人或其涉及的财产异地,申请人可以授权当地人民法院代行强制执行。
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于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且不得推诿。
执行结束后,须及时将执行结果通知给委托的上级人民法院。
最后,倘若在三十日之内仍不能完成执行工作,则应对执行进展状况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如若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未执行成功且无任何解释说明,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裁令该院执行。
此外,申请执行并无需预先支付执行费用,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完成的首批执行款项中应扣留其依法应收的执行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