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作时间内过度使用手机而遭到解雇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并无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等待着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所制定之规章制度等违规行为时,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对该员工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时也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的经济赔偿。
倘若在上班期间,擅自利用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而该行为已经被明确认定为违反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标准的范畴,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关系将不享有任何经济补偿或赔付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