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先行赔付”这一概念明确指出,当被服务方经营者无法履行其对消费者方面的实质性义务并进行赔偿之际,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市场主办机构提出赔偿请求;随后,市场主办单位将承担起对经营者进行追偿的责任。
只要消费者所提供的申索理由具有正当性且充分,市场主办单位便应义无反顾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即使在经营者实际在场之时,若未能妥善解决赔偿问题,市场主办单位也应当竭力寻找各种可能的途径,敦促经营者切实履行赔偿责任。
及至经营者始终无法承担赔偿义务,主办单位便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尽力满足消费者的索赔需求。
简而言之,在消费者无法顺利获取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的情况下,他们亦可选择向一位与此相关的第三方提出索赔申请,并由该第三方向实际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进行追偿,从而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