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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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优先购买权1、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某项财产(证券、土地等)的权利。2、政府为了公众利益而优于其他任何人购买某项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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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如果房屋上面设立了抵押权或者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话,此时作为抵押权人承租人,对于该房屋是享有一个优先购买权的。那到底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呢?针对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关于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四点:(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二、拖欠租金的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

了解清楚了优先购买权之后,大家应该知道,只有针对特定的人,在房屋所有人需要将房屋出售的时候,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不是说,只要特定的人想要购买,那么就必须要出售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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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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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什么意思?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思主要指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3人转让相关的股权,并且在同等条件之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根据我们国家《公司法》第74条,第3款已经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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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有哪几种类型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东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法定权利。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言,赋予股东有限购买权十分必要,但是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均缺乏规定,使得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又缺乏对股东滥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制,造成对转让股东的侵害和公司存续运作的妨碍。因此,既要合理的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对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予以适当的规制是公司法发展完善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运作一下简单的探讨。
二、优先购买权有哪几种类型
(一)、因继承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而言,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非依法定依据不得剥夺,虽然继承将发生股东权部分权利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并且,这种权利的变更与公司法中协议转让股权并不一致。因此,基于这种权利的法定性,在发生继承的情况下不发生其他股东排除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只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该法的规定,遗产仅指被继承人的私人财产,而与身份相关的人身权和社员权等权利不在继承的范围内。这样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死亡产生继承的问题时,其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只能继承股东权中的相应的财产权益,而与身份相关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自然不在继承人的继承序列,其并不必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法设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精神,任何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均是股东之间合议和已有股东之间通过法定程序形成的决议的结果。因此,继承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要经过原有股东的法定决议。如果,原有股东经决议不认可继承人为公司的股东,那么继承人在仅享有股权的财产性权益,而缺乏对股权的安全和受益起至关重要作用的表决权等权益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将成为一种通常的做法。但是,这种转让行为是基于公司原有股东对继承人新股东身份的否定产生的。本来,在不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的情况下,任何人对公司财产的享有都会产生股东身份。因此,可以说继承人不得不转让股权的行为已经对原有股东做了让步。从权利的公平性出发,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应当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以利于继承人在无法成为股东的情况下迅速实现自己的财产性权益。
(二)、因析产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析产是基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在析产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其他共有人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不会产生股权变更的问题。因为,股权为原有股东和其他共有人共有,在没有分割的情款下,原有股东是显名的,而其他共有人是隐名的。但就本质而言,其他共有人自始便是公司的股东。通过析产,将其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不是股权的变更行为,因此,不发生原有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次,其他共有人析得财产后,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行为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区别,自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无论公司法本身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发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比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人民在执行阶段也应当
首先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该方式应当明确为书面形式,且应当送达至每一个股东,在书面通知中人民应当将经评估后的拍卖底价告知股东,询问其是否同意按此价格进行购买,并征询是否同意对外拍卖。当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强制执行中的通知义务应当由执行履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结合上述司法解释意见稿,我们可以规定公司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规定的时间内不作出答复或者同意对外转让的,均视为同意转让。公司股东不同转让又不按评估后的保留价购买的,有权对外拍卖。公司法的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我们认为此处的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指明确同意转让或逾期不予答复的,而不应当包括“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经通知同意对外拍卖的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目前法律的空白是,在拍卖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在拍卖时应当单独对股东发送拍卖通知,而不限于笼统的拍卖公告。如果股东不参加竞卖,则视为该股东已经放弃有限购买权。如果股东参加竞卖,在出现最高竞价时,其可以以最高竞价主张优先购买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有股权情况下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上市交易。这样,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股权如何救济股东优先购买权呢?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从法律效力和立法层次上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的上市交易不能对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熟视无睹。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企业国有产权上市交易已经成为大的趋势,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例外。因此,法律就必须作出规定,协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市交易与股东有限购买权的保护问题。基于现有的公司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先。具体思路设计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在拟转让国有股权的时候,拟转让的股东应当
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通知中应当写明将经评估且确认的国有股权的价值作为拟转让的价格,征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此价格购买。如果股东同意购买,则该股权不应再上市交易。如果不同意上市交易又不购买的则视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明确同意上市交易的,则应在上市交易时专门通知该股东,使得其可以以竞卖人的身份参加竞卖并且再出现最高应价后主张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
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
二、拖欠租金的租户具有优先购买权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则不予支持。”
关于对《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解,需要明确以下四点: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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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思就是,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想要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内部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股权,本身在股权转让的时候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目的是为了维护老股东对公司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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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上优先购买权的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上优先购买权之适用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持有B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权,其余股权由C公司持有。A公司决定转让该55%的股权。A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D公司购买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的55%股权,价格为3亿元。该协议签订后,A公司通知B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C公司,告知其将向D公司出卖其所持B公司的股权,价款为3亿元,要求C公司在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C公司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A公司发出了通知,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并要求A公司向其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详细情况。在此之后,A公司积极与D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C公司向H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A公司所持有B公司的全部股权。H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公司的仲裁申请,并作出了仲裁裁决,裁决C公司必须在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H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后,D公司向人民提讼,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对A公司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给D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评析]
一、如何理解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中的“答复”
公司法(1999年修订)中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这一缺失给公司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案即是一例。A公司给C公司的通知中要求C公司在15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A公司认为C公司没有在此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丧失了优先购买权。但仲裁裁决认为,该期限过短,C公司在此期限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优先购买权。
为了消除当事人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理解给优先购买权带来的不确定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这一规定的本意是要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消除法律空白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该条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一目的,但是,在接到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出的通知后,其他股东有几种选择呢

一,明确答复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明确答复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不进行任何答复;

四,进行模糊答复,例如本案中C公司答复A公司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对于

一、第二种情形,由于当事人的态度比较明确,法律不予干涉。但是对于

三、
第四种情形,由于当事人的态度比较模糊,因此法律必须要作出规定,以消除不确定性。现行公司法对
第三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意其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亦即放弃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对第四种情形,该条规定并不适用。因为表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表示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份,不属于该条规定中“未答复”的情形。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进行上述模糊答复,这种模糊答复的法律后果并不确定。对于模糊答复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应当视同“未答复”,强制推定为“同意转让”。因为,如果不进行此强行推定,则当事人可能借这样的模糊答复使本条规定的期限无任何实际价值。
为了消除上述第四种情形带来的不确定性,笔者主张公司法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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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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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离婚协议书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 。婚后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女子,名 。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女儿儿子 由甲方抚养,随同甲方生活,抚养费由甲方全部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抚养费。
2、乙方每个月可以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女儿 次,但应提前通知女方,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女儿共同生活 天,寒暑假可以共同生活 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女儿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
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 住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 住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 万元,现值人民币 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 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 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 万元,首付款来源于 。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 万元;
⑶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甲方应将原按揭合同的每月应交款项在每
月 日前足额向乙方缴交,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
的 支付逾期违约金;
⑷房内物品和 归甲方所有。
3、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 号 牌小型家用轿车归甲方所有。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六、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 元。
七、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讼。
男方(甲方): 女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手房买卖时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二百三十条也有该规定。
【案例一】孟女士将其一套住房出租给蔡某,租期2年。后来,孟女士因急需资金周转,就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过户。买方领取产权证后要求蔡某尽快搬出该房,但是蔡某不同意,表示自己愿意购买该房,并以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案例二】2010年3月起,刘某租赁王某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期12个月。2010年12月,王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刘某获悉后,要求王某以同样价格卖给自己,遭王某拒绝。刘某遂称王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裁定王某与李某之间所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甲是房屋所有权人,甲和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甲因急需用钱,通过拍卖的方式,与购房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丙在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征求乙意见,乙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买此房。为此甲将乙诉至,要求确认其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解除其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甲拿出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被告以原告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认为:因甲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甲要求确认其与丙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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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意思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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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购买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合同约定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并取得合法收益。 (二)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四)按照合同规定使用承租房屋,支付租金。 (五)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六)承租的住宅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七)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九)非经房屋产权人许可不得转租; (十)租赁终止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 二、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注意什么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既指出卖房屋的价格条件,又包括价金交付的期限、方式等。是综合各个因素的同等条件,而不是针对每项而言。所谓“优先”是指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放弃购买之后,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 2、在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房屋共有人基于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应当享有第一顺序的优先购买权,若共有人放弃该权利,则承租人方可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3、若房屋所有人以其他方式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应当确认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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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救济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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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意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哪些意思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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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能优先购买房产。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遇到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还能买吗?
当然能买,但是要先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同意。“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优先时间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须让卖方出具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才能合法的进行房产交易。
优先购买权是哪些,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哪些人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同等条件下,需要将正在出租的房屋卖给承租人。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该承租屋,出租人与第三人成立的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共有人能优先购买房产。另外,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过户,都必须有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否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购买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旧房时,原住户有优先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手房交易同样需要取得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合同才有效,买卖双方才能办理过户。
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使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可以在购房五年以后进入市场出卖或出租,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
遇到有优先购买权的房屋还能买吗?
当然能买,但是要先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同意。“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优先时间一般规定为3个月。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放弃购买之后(须让卖方出具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才能合法的进行房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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