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并非所有发生骨折状况的个体都有资格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事实却是,在身体所经历的各部分骨折达到完全康复且功能无碍或者仅存轻微功能阻碍的情况下,方可被评定为第十级伤残级别。
对于相关性的伤残鉴定事宜,其判断标准主要在于探析受检者是否患有伤残、功能障碍以及对于医疗及日常生活起居的依懒程度如何,在此基础之上,适宜地兼顾考虑由伤残引发的应激性社会心理学因素影响,以达成对整体伤残程度的综合判定和分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