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法体系下,姐姐对于妹妹并未规定法定抚养义务。
然而,相关法律却明确指出,具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姐姐对于父母已辞世或是无力承担抚养重任的未成年妹妹有着不可推卸的扶养责任。
当然,哥哥和姐姐为未成年弟妹承担扶养责任并非无任何条件限制。
首要条件便是确保生身父母已经离世或者他们无法完全承担起抚养孩子的重任。
由于身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父母仍具有监护能力则很难将这份责任委托他人之手。
除此之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去世或丧失监护能力亦是另一条件。
但需留意这条规定并非绝对,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还健在并且还有着监护能力,但他们觉得已有成年的兄长或姐姐比他们更加能够履行护卫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或者若这些成年的兄长或姐姐觉得自己更有能力负起这个任务,则可以通过磋商来决定谁最为合适成为监护人;
如若磋商无效,他们可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法院任命监护人,法院会依据最为符合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从所有合乎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中委任监护人。
第三个必要条件则是要求作为哥哥或姐姐的人务必是具备独立经济来源的成年人,如果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自支撑自己的生活,或者他们只能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而无法有效监护和照顾未成年的弟弟或妹妹,那么他们便无需承担这份扶养责任了。
至于最后一点,弟弟或妹妹必须是未成年人身份,如果他们已经年满十八岁,即便他们依附于成年兄长或姐姐的生活,他们的兄长或姐姐也没有强制性的扶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