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试用期内证实员工未能达到公司的甄选标准或存在严重过失,公司有权选择与其终止雇佣关系并颁发解聘协议。
此外,若在医疗期限结束之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原有职位,亦无任何能力胜任新的职位,或者在招聘时能够满足该职位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不能够尽职尽责,经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行使终止雇佣权。但是,如果员工已经满足所聘职位的岗位要求且没有出现严重过失,用人单位则不能进行终止雇佣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