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位劳动者皆可享有一笔数额为人民币10个月社平工资(即2551元/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款项应由所属地区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发放。
因此,此一补助金金额计算方式即为:
赔偿基数(2551元/月)×被认定享受此项津贴权职工人数的月份(此处示例为10个月)=25510元。
其次,当某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签属的劳动合同行将到期而自然终结时,或者在其本人主动申请辞职的情况下,均有权获得用人单位提供的一份为期15个月,且总计金额高达人民币38265元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被评定级别后的四个月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金额将取决于伤残等级和当地社平工资,此两项金额的核算方法为:
被评定的伤残等级(此处假设为一至十级)×当地社平工资(此处假设为2551元/月)×享受到这两项保障的工作年限(此处示例分别为15个月与4个月)。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具体金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