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借贷法律制度中的古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出借方与名义借款人签署了借款协议,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名义借款人并没有向其告知存在真实的借款人这一事实时,那么名义借款人便有义务独自承担相关的还款责任。
然而,当名义借款人依照借贷合约规定完成所有还款事项之后,他还有权依法对实际借款人进行权利主张,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