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责任认定持有异议且对此持有异议的认定结果不满意,可在接收到当地交警部门下达的责任认定文件后的15个自然日内,向发生事故地所在的上级公安机关提交重新进行鉴定和评估的书面申请;而相关的上级公安机构则有义务在接到此类请求之后的30日之内,及时展开调查并依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对于该请求做出维持、修改或废止已有的认定结论的决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